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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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丙○○商汎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喬夫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複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元捌佰伍拾陸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訴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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