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施小凡律師輔佐人甲○○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
「選任辯護人施小凡律師
輔佐人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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