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五四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原為九十三年一九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