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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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23號
原告 藍予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25,433元(含本金216,5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932.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