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黃璿瑛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伍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