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 林添進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肆佰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為玖仟捌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