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О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第五行之「: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應更正為「: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三日,:」,理由欄二、第十行之「: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應更正為「: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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