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為伍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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