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違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十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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