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鑑定界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庚○○
戊○○甲○○丁○○乙○○○壬○○己○○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辛○○○等人間請求鑑定界址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黃若美~B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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