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間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淵源 送達代收人 許勇樂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固在本院所轄之桃園縣○○鄉○○村○○街○○○號,惟兩造本件清償債務事件,據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述,係緣於被告之被繼承人 楊東盛 向原告借款,有債務不履行情事,因楊東盛死亡,被告為繼承人,是基於民法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而為主張;惟依楊東盛與原告簽訂之約定書第二十七條明文約定,雙方契約以原告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因違背或不履行契約各條款,經原告提起訴訟時,立約人同意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審理,並拋棄關於法院管轄之抗辯(有在卷之約定書可稽)。本件訴訟既源於右開借貸及繼承關係,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原告所在地管轄法院即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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