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零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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