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黃璿瑛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