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原告 韋瑞琦 原告 韋瑋 原告 韋玟 上列三人共 翁銘隆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周慶國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簡祥紋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