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於民國96年9月4日,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96年9月4日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雖經聲請人通知應於97年5月27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且上開通知復已於同年5月12日對被告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遵守,嗣經聲請人依法於97年7月18日拘提被告,亦無所獲,為此聲請人再於97年10月9日通知具保人應於97年10月27日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及具保人仍未到案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送達回證、拘票及報告書等件足憑,堪信真正。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相符,依上開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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