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9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即受刑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7年9月17日97年度執更緝字第1150號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執更緝字第一一五○號所為執行指揮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就97年度執更緝字第1150號執行指揮書內關於「羈押及折抵日數」一欄,未記載聲請人前因本案所受羈押之日數,請求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更為妥適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刑法第46條第1項定有明定。經查:聲請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16日以95年度訴字第138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聲請人於上開案件審理期間,因傳拘無著由本院依法通緝,並於緝獲歸案後,由本院經訊問後以有逃亡之虞而依法自95年12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至96年3月6日當庭釋放,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88號案件卷證可稽,是聲請人主張前曾因上開案件經羈押等語,徵而可信。又聲請人於97年9月8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揆諸前開刑法之規定,自得主張以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漏未將上開羈押期間納入前揭執行指揮書羈押及折抵日數之記載,俾便折抵刑期,顯有不當,聲明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將該執行之指揮命令撤銷,並由執行檢察官另為適法之執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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