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保險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
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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