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順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明順前犯殺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69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0年11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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