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公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蘇嫈雯 被告 陳光義
涂瀞鄉 林志勳 楊文德 陳壁銘 陳誌錫 朱星臣 高德龍 許鶴齡 何秀月 陳恆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公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一品京城京七公寓大廈社區104年12月15日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之公告,及恢復本社區以抽籤方式決定停車位之慣例等語。按區分所有權人訴請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形成之訴之形成權,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應認係財產權之範圍,且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