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蔡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