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蕭世昌 被告 梁志遠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