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4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振能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秀芳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11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黃渙文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