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 王家羚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被告 吳財秀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李慶榮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偕同證人李明彰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