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春梅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田春梅前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於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住院治療中,精神病症狀顯著,生活無法自理、言談不切題,難以理解,表達己意有困難,仍需繼續治療,住於該院急性病房,經主治醫師評估其思考鬆散無法到庭清楚陳述案情,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而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100年7月26日裁定停止審判。而被告目前意識清楚,精神症狀活躍,一般言談陳述尚可,仍於草屯療養院住院治療中,有該院101年1月18日草寮精字第1010000163號函附卷可稽,上開停止審判原因已經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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