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裕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本榮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1,482,6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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