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諺選任辯護人陳玉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848、2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諺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李俊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因本件尚未審結,相關細節有待釐清,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自101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彥志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