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89號聲請人 林加芳 相對人 黃俊銘 相對人 湯興華
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銘、湯興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相對人湯興華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黃俊銘、案外人湯興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