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8號聲請人 陳明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正 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㈢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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