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31號上訴人 李天生
林秀鑾 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等逾期迄今均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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