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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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光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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