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旭杰
陳翠雲 送達代收人 李佳珈 被上訴人即被告 宋曉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2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上訴人宋曉婷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後,公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