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孝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孝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孝勇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