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當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再審之訴。依訴訟費用暫行規則第15條(已廢除,現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固應徵收裁判費。惟裁判費之繳納。僅為再審之訴合法要件之一種。如已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不能補正者。可逕以裁定駁回之。毋庸命其補繳裁判費(見司法院院字第2155號解釋文㈡參照)。又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20號訴訟救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茲因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街○○巷○○弄○○號房地(即新竹市○○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665建號房屋)、新竹市○○段○○○○○號土地,已遭相對人假扣押而不能自由處分,且所有未上市、未上櫃等畸零股股票僅值新台幣(下同)2,070元,不能交易買賣,又聲請人債務纏身,身體病痛尚未完全康復而無心工作,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聲請人即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09條之1等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民國100年9月27日函、新朝診所診斷證明書、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護理評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照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0年7月11日查封登記函、新竹市○○段○○○○○號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12頁、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2號卷第15頁至第34頁)。惟聲請人本件再審訴訟,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7條規定表明再審理由,經本院另以101年度聲再字第62號以其不備合法要件裁定駁回在案,揆諸首開說明,本院毋庸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聲請人因此即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滕允潔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