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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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8號抗告人 賴遠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明禮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費,茲命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限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滕允潔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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