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李學榮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1年度執聲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學榮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李學榮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嗣經本院於99年5月21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7月1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
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執行已滿二年,考核其在工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63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7月16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308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成績記分總表等在卷足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上開聲請,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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