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秀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秀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秀玉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有誤載,應予更正如附表),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係竊盜案件,且於相近之時間內為之,其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相似,可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本件定刑之可能刑度尚屬輕微,可資定刑減讓之範圍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等情狀。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上述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及附表編號6所示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昱瀅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0日
110年11月19日
111年3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98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8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日
112年2月2日
112年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3日
110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24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33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1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112年3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1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日
112年2月2日
112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