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5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恆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

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恆嶧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 官林婉昀

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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