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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