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二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庚○○
甲○○被告慶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及左四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被告戊○○住被告乙○○住被告丙○○住被告己○○○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叁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如主文所示外,並請求鈞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慶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公司)邀被告丁○○、戊○○、乙○○、丙○○及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與原告訂立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約定於被告慶豐公司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後,原告應墊款兌付被告慶豐公司指定之受益人,被告則應依約向原告清償該墊款及其利息。嗣被告慶豐公司即依上開契約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並經原告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三月十六日墊款兌付受益人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墊款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九十二萬元、五十三萬元、一百四十二萬元,借貸期限自上開各該日起,分別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七月十二日、九月十二日止,被告慶豐公司均應按月於每月二十九日向原告繳納利息,利息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九計算,本金則於上開各該借貸期滿之日一次全部清償。如其中一期遲延清償,全部未償清之借款均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慶豐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借貸期限屆滿時,並未依約清償該部份之借貸本金及利息,依約視為全部借貸債務到期。嗣經原告催討,慶豐公司復清償部分款項後,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丁○○、戊○○、乙○○、丙○○及己○○○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連帶給付上開款項。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約定書、保證書各乙份,國內信用狀匯票已墊款通知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各三份。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對原告請求不爭執。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慶豐公司邀被告丁○○、戊○○、乙○○、丙○○及己○○○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與原告訂立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約定於被告慶豐公司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後,原告應墊款兌付被告慶豐公司指定之受益人,被告則應依約向原告清償該墊款及其利息。嗣被告慶豐公司即依上開契約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並經原告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三月十六日墊款兌付受益人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墊款金額各為九十二萬元、五十三萬元、一百四十二萬元,借貸期限自上開各該日起,分別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七月十二日、九月十二日止,被告慶豐公司均應按月於每月二十九日向原告繳納利息,利息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九計算,本金則於上開各該借貸期滿之日一次全部清償。如其中一期遲延清償,全部未償清之借款均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慶豐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借貸期限屆滿時,並未依約清償該部份之借貸本金及利息,依約視為全部借貸債務到期。嗣經原告催討,慶豐公司復清償部分款項後,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約定書、保證書各乙份,國內信用狀匯票已墊款通知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各三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三十九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至原告請求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乙節,因本件判決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判決,本院自無從依職權逕予宣告得假執行,原告上開請求自難准許,附此敘明。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信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附表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二一二號│├─────────┬─────┬────────┬──────────┤│尚欠本金(新台幣)│利率│利息│違約金││││││├─────────┼─────┼────────┼──────────┤│玖拾壹萬柒仟伍佰零│百分之九點│自八十九年九月十│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捌元│二九│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伍萬捌仟肆佰柒拾玖│百分之九點│自八十九年九月十│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元│二九│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壹佰肆拾貳萬元│百分之九點│自八十九年九月十│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二九│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合計金額:貳佰叁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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