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46號原告甲○○被告乙○○
6號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97年度易字第4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炫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