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336號、98年度執聲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度偵字第7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1月18日確定,98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且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之財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司立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現金│新台幣元│7,140│├─────────┼────┼────┤│大舞台 小瑪莉 機板│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