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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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84號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依確定判決所示負擔訴訟費用比率所得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書及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依上述規定提出繕本或其提出之計算書不合程式,乃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