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字第34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貳項補列「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六七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犯罪事實及理由六皆有敘及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宣告沒收,惟於判決主文欄內漏未記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等語,此顯係文字脫漏,依上開解釋意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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