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70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丙○○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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