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9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
27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
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