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4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分別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後段之通姦及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