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2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2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楊仁傑
被   告  羅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9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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