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文莘 發支付
  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442
  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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