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心知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築空間文化創意產
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間請
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1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12,26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