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倫銘
上列上訴人劉倫銘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